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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2008-06-03 09:40:10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271【字体: 】【打印】【关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 〔2008〕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1999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部分中小学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这项改革试验,在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原则,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

  (三)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原则,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规范改制学校的具体方案由各省辖市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

  (二)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承担,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学校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试录用。

  (三)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经举办学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改制学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项工作在省辖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各省辖市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事、编制、发展改革(物价)、监察、纠风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省辖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应在2008年基本完成,之后进一步规范完善。各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债权债务、学校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提出规范现有改制学校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制学校的资产要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或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范改制学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财政拨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推进。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要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公办小学和初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五)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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